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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来源:即墨区高级技工学校 发布时间:2020-11-12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 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环境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经区政府研究,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现通告如下:0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

  青威路(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)---潍蓝路(向东)---龙青高速(向南)---鹤山路(向西)---204国道(向南)---即墨城阳界(向西)---天山一路(向北)---淮涉河二路(向西)---青荣城际铁路线(向北)---青威路(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)之内区域。 0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

  1、机关办公场所;

  2、文物保护单位;

  3、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
  4、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老年人休养场所;

  5、建筑物的楼顶、阳台、楼梯、走廊、窗口;

  6、林地、绿地等重点防火区;

  7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
  8、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、基地;

  9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  10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。 03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;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之外,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。 04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,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、城市管理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。举报经查证属实的,公安部门按照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 05

  责任追究

  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责令停止燃放,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五百元罚款。

  (二)对违法制作、销售、运输、携带、邮寄烟花爆竹,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(三)违反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